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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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美职院党字〔2014〕30号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与学院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列入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 学院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专题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指导和组织学院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理论与法规制度,对全院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党委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党委领导班子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推进学院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坚持依法治理、依法治校,推进党务公开、院务公开。

(六)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学院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学院党委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与指导,支持学院纪委履行工作职责。

(九)接受上级纪委的监督,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并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各项监督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系(院)总支、各直属教工支部书记分别为各总支(直属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分管部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成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学院党委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机构人员如下:

组 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副院级领导

成 员:各处室、各系(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处室、系(院、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处室、系(院、部)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规定、制度和文件,抓好本系(院)、部门党性党纪和廉政教育,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受分管院领导、纪委委托,与本部门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相关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及时报告本处室、本系(院、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根据分管院领导和纪检监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年底向分管院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执行

第十条 严格责任考核与监督,并把责任考核与监督的具体内容贯穿到日常的运行管理当中。

第十一条 院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由上级党组织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必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述职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沟通制度。沟通的主要内容有分管部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等。

第十四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办公室每半年要向学院党委报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报告学院党委。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学院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委意见制度。在党委会讨论提拔干部之前,应事先征求学院纪委意见,充分发挥纪委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监督职能。

第十八条 将各系(院、部)、各部门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院领导在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还应严格要求分管处室、联系点的系(院、部)的中层干部,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学院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相关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分管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的;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九)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处室、各系(院、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严于律己的同时,还应严格要求本部门的党员干部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学院各处室、各系(院、部)主要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对负责部门人员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其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对负责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系(院、部)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该领导班子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各系(院、部)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系(院、部)领导班子和各部门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各系(院、部)领导班子和各部门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六条 各系(院、部)领导班子和各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院纪委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化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第三十条 学院纪委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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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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