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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6809永利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审核: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26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法规,同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


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应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员组成,其成员由校工会委员、校工会工作人员及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部门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提案人和附议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提案的质量。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复议后才能进入提案审查程序。

  提案的格式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纸,允许附页。提案须案名、案由和整改建议及措施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  提案内容

1.提案内容应围绕学院改革与发展全局,以及教职工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2.下列内容不能列入提案内容:

    1)不属于本院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津、法规的内容。

    第十条  征集时间

    1.召开教代会时征集一次。

    2.集提时间原则上在大会召开前1一2个月开始,到大会结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通知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容空泛,建笼统的。

第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编号、登记造册,确定承办部门或牵头承办部门。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做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做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对学院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对涉及全局问题的提案;可以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名义报请学院党委决定是否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1.提案办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保证质量,涉案部门的第一负责人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

2.承办部门必须在接受提案后三个月内在提案征集表上(可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答复要求必须明确答复:是否能够落实、落的时间及具体的措施,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3.答复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部门盖章答复完成后由承办部门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部门送交工会留存备案。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指定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5.在提案办理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工作组向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6.如果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部门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两次答复不满意的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需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提案人进一步作出解释,提案人仍不满意的,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将以无计名投式审定。

第十  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用协商座谈、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工会组织实施。

第十  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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